释义 |
法律分析: 1)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2)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3)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4)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5)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6)第六航权:桥梁权; 7)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8)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国境内两个不同的地方接载乘客、货物往返,但航机以本国为终点站; 9)第九航权:国内运输权——本国航机可以到协议国作国内航线运营。 法律依据: 《国际航空过境协定》 第一条 第一节 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本节所规定的权利不适用于对定期国际航班禁止使用的军用机场。在战争或军事占领地区及战时通往此项地区的补给路线上,此项权利的行使须经军事主管当局的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