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首先写居住证明标题。2、写明被证明人的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等信息。3、写明被证明人,居住在本辖区的起止日。4、按惯例必须书写特此证明。5、最后是证明人盖章或者签名,并写清证明日期。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