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合同是否需要买受方签署送货单? |
释义 | 送货单是买卖中销售方与买受方(客户)之间的销售凭证、送货凭证以及收货凭证,是证明买受人签收货物的重要证据,更加是买卖合同欠款案件纠纷中可以决定的案件是否胜诉的关键证据。 在笔者办理的大量买卖合同中,往往存在有的案件在交易中只有买面合同和支付部分款项的付款凭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货方诉讼至法院要求买受方支付合同价款,就需要证明买卖合同履行完毕,此时具有买受人签字的供货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只有供货单没有书面的买卖合同,那作为唯一书面在证据的供货单该怎么使用呢?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送货单虽然只是买卖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商品交付的事实,并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但,如果配合送货单还有配送方的证明、开具的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辅助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也能够综合证明买卖关系的存在。因此,送货单必须做到格式内容规范,尽量完整描述买卖的过程,在配合以其他的证据才能够实现追索合同价款的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