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债务成立后,即债权债务成立前减少财产的行为与债权人撤销权无关,无追溯性; 2、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或者债务无法清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随时行使。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