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
释义 | 1、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一、合同诈骗行为定性坚持的原则 1、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一般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都属于欺诈行为,有某些相似或相同之处,在处理案件时须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寻找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面收集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不得只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或最轻的证据。 2、重视无罪辩解的原则。合同诈骗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提出各种辩解,如没有诈骗的故意、并未实施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未履行合同系其他客观原因等理由,对于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要进行甄别,并进行核查,避免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慎用推定的原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改变了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及司法权内部的权力格局,必须对推定效力予以审查和限制。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具体的金额,各省市可依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定。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