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女职工劳动产假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