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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主体变更需终止合同再签吗
释义
    建议重新签订合同,不要变更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但合同的标的未变,实际是合同的转让。转让可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形,债权人和债务人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不变。
    法律分析
    建议重新签订合同,不要变更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合同当事人代替旧的合同当事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的标的并没有发生变化。实际是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转让,即由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债权人,从而使新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二是债务承担,即由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负担债务。这两种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发生了变化,债的性质和内容则没有改变。
    拓展延伸
    合同主体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协商合同条款?
    在合同主体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合同主体的变更可能会对原有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因此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可能是必要的。这样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包括重新确定合同主体的责任、义务和权益,并可能涉及价格、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调整。但是,如果合同主体变更不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双方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进行合同变更的确认。因此,具体是否需要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结语
    建议重新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合同主体变更可能对原有合同履行产生影响,因此重新协商合同条款可能是必要的。重新协商可涉及责任、义务、权益、价格、期限等方面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合同主体。然而,如果变更对合同履行无实质影响,可通过补充协议或其他方式确认变更。具体是否需要重新协商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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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