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欠公司钱的处理方法:经催讨股东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则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偿还借款;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