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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保跨省转移办理流程
释义
    社保跨省转移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社保关系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
    2、到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手续:申请人需要到原参保地的社保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原参保地社保局会核实申请人的社保缴纳记录和社保关系情况,并出具社保关系证明;
    3、到目的地社保局办理手续:申请人需要到目的地的社保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和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关系证明,并进行申报。目的地社保局会核实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和社保关系情况,并在系统上进行转移手续;
    4、等待审批:申请人需要等待审批结果,一般情况下需要等待1-2个月时间。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的社保关系和缴纳记录将转移至目的地社保局。
    办理社保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本人户口簿、居住证或者暂住证等有效居住证明;
    3、填写完整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或《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4、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5、工作单位出具的职工社保关系证明。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医保政策和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具体操作可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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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