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国家政权,投敌叛变,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行为等。纵火、投毒、决水、破坏交通工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炸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战时临阵脱逃的、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以上行为,基本上都会被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