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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优先受偿权的最长保护期间,是十八个月还是六个月?
释义
    
    建设工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之前,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而不适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亦有规定,但适用新的解释更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对本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认定应适用新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
    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时,实践中争议极大,现围绕该问题,结合最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将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第一,发包人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发生了变化。根据最新规定,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六个月,而是十八个月,起算时间是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换言之,新法更优先侧重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因优先受偿权纠纷在法院解决前,发包人再以六个月为由提出失权抗辩,恐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承包人明显存在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第二,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特别注意起算始点。根据最新规定,承包人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主体,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多个建设工程项目中,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是分割的,不能一概认为以最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时点作为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第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值得注意最新的裁判思路。民法典及建工司法解释一实施后,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统一作出有利于倾向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将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十八个月的最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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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2: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