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风险提示:企业并购的风险:1、因为不明确并购的动机从而产生的风险。2、在并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和资金财务方面的风险。3、并购之后整合的过程中,又面临管理风险、规模经济风险、经营风险以及企业文化风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