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务人员将医疗器械留在患者体内,属于医疗事故吗? |
释义 | 2022年9月4日,肝癌患者江某在 A 医院成功做了肿瘤切除手术,不久后出了院。但自手术之后,江某总感觉肚子疼痛,而且无法弯腰。于是,江某再次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令江某及其家人大吃一惊, X 光线照出江某的肝部存留着一把手术刀。江某只得再次手术将手术刀取出。随后,江某及家人要求 A 医院赔偿10万元,但医院只愿支付1万,最后,江某及家人以医疗事故为由将 A 医院告上法庭。 在医疗实践中,手术是外科治疗的关键手段。由于手术是一项严格而细致的工作,规操作中要求严格遵守规程,否则会出现严重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需要对此负责。本案中 A 医院的医护人员在为江某做手术的过程中,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并且直接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A 医院应当承担江某的损失。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赔偿的数额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虽然患者在医疗事故中遭受了损失,但也不能漫天要价地要求医院予以赔偿,而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考虑诸多因素后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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