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监护公证需提供的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应当由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如果属于公证机构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向有关部门获取的信息,则无需再由当事人提供,但当事人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