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进行出租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案情简介: 王某与彭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在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92000元。双方婚后经常争吵,后彭某于2011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其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92000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彭某能否要求分割王某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呢? 律师观点: 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是出租方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与劳务,付出一定的时间与精力,才能获得稳定的、价格合适的租金收益。因此,王某用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后进行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性质上应当认定为经营性收益。经营性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取得的收入。不能仅仅因为房屋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否定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尤其对于夫妻一方靠租金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如果将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王某用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彭某有权要求分割王某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收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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