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采购制度管理制度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储存和供应工作。其他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自律,反腐倡廉。 2.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按照上海市药品中标价)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要与学校签署《药品购销合同》。变换供货单位必须由药品采购员、科室负责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购员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严格执行学校与供货单位签署的《药品购销合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药品采购:常规药品采购应由药房根据门诊实际用药需求提出的申购进行采购(符合本科室的工作范围、临床需要)。新增特殊药品必须由科室医生、药房、科室负责人讨论通过后(在《药品采购申请单》备注栏上写明原因并签名),方可采购。 4.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5.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及时退换。 6.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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