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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邓玉娇为什么不是特殊防卫?
释义
    邓玉娇案本身就有很大争议的,有的认为是无限防卫,有的认为防卫过当。
    1、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2、法院判决。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注:最初的报道里曾明确提到,是一把修脚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3、为什么不认定为无限防卫
    因为没有具体阅卷,所以本案的具体案发情节不得而知,但一般不认定无限防卫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可能。
    (1)一般可以采取无限防卫的情形有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案件。本案中其实没有证据表明邓某等人进行了强奸、故意伤害等行为。
    (2)正当防卫的时间有些许的提前,本案就算对方有强奸的行为,但本身并没有实施,但邓玉娇却提前动手,有点类似于假想防卫了。
    (3)虽然对方有纠缠、辱骂,推坐等情形,但本身并没有进行现实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邓玉娇持刀捅人致死,其手段还是造成的结果都有些过当了。
    4、如何做才能认定防卫适当。
    防卫过当与否一般要看防卫行为是否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以及防卫的结果是否明显过当,主要表现在;
    (1)针对强奸案件是可以无限防卫的。如果等对方已经着手进行强奸,如将邓玉娇的衣服撕烂或者直接说要强奸并动手之类、或者在进行一番搏斗后不足以制止邓某的强奸行为,那就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了。
    (2)如果是一般的侵害,不要持刀或者持刀也不要捅致命部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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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8: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