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相关情形的,经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且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2、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且可以宣告被执行人进行破产;3、当事人不同意破产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来先后清偿各个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