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施工现场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清运时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 施工现场土方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