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行政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一、不执行行政拘留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二、拘留可以不执行吗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就必须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对拘留措施有异议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影响刑事拘留的执行。行政拘留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是哪些 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如下: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如下: 1、公安机关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可以对嫌疑人先行拘留。一是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是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检察院适用的刑事拘留条件一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是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是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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