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量刑轻重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