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试用期被解聘的,劳动者不一定可以获得赔偿。具体如下: 1、如果被用人单位非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2、如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不给工资的维权方法如下: 1、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2、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限期内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二、试用期加班工资标准如下: 1、平时加班,单位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作为报酬; 2、休息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报酬; 3、年休假加班,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如加班应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试用期被解聘的,劳动者不一定可以获得赔偿。如果被用人单位非法辞退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如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次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劳动者在试用期有工资的,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辞职不肯给赔偿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