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判断。 反垄断禁止对市场的独占和限制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则赋予权利人以专有权并禁止对权利人的损害,二者的价值目标好像是矛盾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规定权利垄断并非目的,立法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与,促使人们开展智力活动竞争,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故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仍然在于促进竞争,这与反垄断法是相同的。只不过知识产权主要是运用私法的方法——以个体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而反垄断则是以公法的方法介入和调整存在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垄断权,反垄断对知识产权的处理大体上是承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地位,但对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行为,以及不为行使权利所必须的限制的竞争行为确认为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