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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生效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可单方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释义
    
    
     实践中,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工伤职工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往往要求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及单位盖章,而不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发生工伤劳动争议,这样的做法无疑会给本已弱势的工伤职工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又增加了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设置了一道不合理的门槛。
     此时,就面临一个问题:用人单位愿意配合还好,要是不愿意呢?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此落空了吗?下面笔者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面临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问题。具体来说,用人单位面临支付(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问题。如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则其只需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则其需承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全部费用。
     由此看出,不论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均需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责任。故,工伤事故无疑使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在赔偿利益方面处于对立地位,用人单位往往在事故发生后就会采取较为消极的应对策略,比如拒绝在30日内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甚至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施加阻力(如给准备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施压、不配合在认定申请表签章等)、滥用行政诉讼、劳动能力再次认定、对劳动仲裁不服提起诉讼、二审等权利以达到延缓或者阻却工伤职工依法获得赔偿的效果等等。
     也就是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大概率是消极的态度。工伤职工在经历过一道有一道程序后拿到生效的裁决,但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这一环节又面临不合理的限制,使得工伤职工本已弱势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那么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是否合法或者合理呢?
     显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三方签订终止社保关系协议,如职工已经生效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则其社保关系相应解除,即无需另行征求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工伤职工的保险金给付申请,工伤职工可以提供相应材料单方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保险金给付的请求。
     综上,笔者呼吁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便民的原则,不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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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4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