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是否包含纠集者本人 |
释义 | 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是共同违法犯罪,每人承担责任。根据《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情节或多次犯罪可加重处罚。 法律分析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应当按照毁坏总数认定,属于共同违法犯罪,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这些责任。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法律责任及界定:是否应纳入纠集者本人? 在法律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纠集者本人应当被纳入法律责任的范围之内。纠集者作为主要策划者和组织者,对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纠集者的参与不仅仅是一种辅助行为,而是构成了整个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纠集者本人应当承担与其他参与者相同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纠集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起到威慑作用,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结语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属于共同违法犯罪,每个人都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均适用于此类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罚金。这样的法律制裁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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