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依法决定并实施,其目的是排除妨害,以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这是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实施主体和目的上的特点,也是它与其他诉讼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不相同的一个特点。 (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其强制措施必须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实施。这是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在法律依据和实施方式上的特点。我国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处15日以下的拘留等种类,这些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 如民事诉讼中对那些必须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实施拘传的强制措施,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法定代表人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人,对于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如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拒不到庭的,并不影响行政案件的审理,通过作出缺席判决就可以结案。因此,无须也不宜采取拘传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