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行为人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即明知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本罪须有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工作极不负责的行为,且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此时要求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才行。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还有很多特殊情况,每个具体案例的具体情节都不一样,这都影响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和量刑,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遭遇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困扰,笔者认为还是咨询专业刑事方面的律师更为稳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