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
释义 | 1.挪用资金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由于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对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只要行为人将资金转移到本人或他人控制之下,单位就失去了对该资金的控制,即单位的占有权,使用权已经实际地受到了损害,行为人对该项资金使用与否,如何使用,对客体毫无影响。因此,从保护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出发,应以行为人或他人对资金的实际控制为既遂的标准。此外,挪用公款罪是结果犯,所以,它的既遂应是指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为标准,即应以行为人将单位资金挪走实际控制起来为标准。行为人已经着手挪用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控制的,构成本罪的未遂。 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的行为方式和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基本相同,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及其它单位的资金,包括集体所有资金和私人所有资金。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款,不包括私人所有的钱财。 (2)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3.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侵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不侵犯处分权,犯罪对象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犯罪对象除资金外,还有其他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刑法条文规定了3种不同的情况,不同的挪用有不同的定罪标准,职务侵占罪则只对侵占行为作出概括规定,定罪以数额较大为标准。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资金,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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