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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哈密市伊吾县人民法院
释义
    

法律主观: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依法登记结婚后,除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20天。女职工符合生育规定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客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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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