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有: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应在伤情发生后进行,伤残评定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同; 2、提出鉴定的时间与机关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者家属或者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害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估一般由公安机关或者当事人向法院或者第三方合格机构提出; 3、目的不同。 残疾评估主要在于判断治疗结束后的伤残程度,伤害评估在于确定伤害本身的严重程度; 4、使用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残疾评估结论主要用于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5、等级划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依赖护理程度进行判断和评价。共有十个层次;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残疾评估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