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
释义 | 工程承包流转中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实际施工人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要求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工程流转环节中的相关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 法律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是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劳务报酬等实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包括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分包等情形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别于承包人、施工班组、农民工个体等。在层层转包、多次违法分包、挂靠后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 二、工程承包流转中的仅为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只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工程多次流转环节中的有关人员或项目管理人员无权以自己名义独立起诉发包人。 拓展延伸 层层转包和多次违法分包:如何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层层转包和多次违法分包的情况下,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员是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工作的人员,而非仅仅是合同中列明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实际控制权、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等。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等,以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身份和法律责任。此外,监管部门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追究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进行判断和追责。 结语 在层层转包和多次违法分包的情况下,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员是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工作的人员,而非仅仅是合同中列明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实际控制权、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等。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证据,以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身份和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追究责任人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确定实际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进行判断和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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