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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索赔注意事项
释义
    索赔事件发生时首先是承包商提出索赔的申请,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索赔事件发生28日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告知对此事项索赔,同时仍需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FIDIC合同中如果承包商认为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当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者情况后的也是28天内发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业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同样索赔要求得不到支持。
    申请提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补偿经济损失和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材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误差事件,影响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提出。在FIDIC合同中承包商察觉或者应当察觉该事件或情况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1)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报告;
    (2)承包商应当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延误时间和或余额,以及所有可能的合理要求的详细资料;
    (3)承包商应当在索赔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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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