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绍人等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知情人证言。 5、其他可以证明婚姻基础的证据。 一、证明确实必须离婚的证据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夫妻双方因对方重婚或外遇的事发生激烈争吵的录音,周围邻居亲戚朋友的证明,对方与第三者有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资料等都可以作为对方重婚或同居的有力证据。 2、有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身上的伤痕鉴定,周围邻居亲戚朋友的证明,发生家庭暴力时的录像或录音,未成年或无劳动能力者被遗弃的事实陈述证人证明等可以作为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可以直接报案抓住现场,周围邻居或亲戚朋友的证明。 4、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确定无法和好 签订的分居协议书,居委会的证明等。 5、婚前有隐瞒不适宜结婚的疾病 医学检验证明,有对方婚前隐瞒病情的证人证言。 6、以欺骗、逼迫方式领取结婚证 一年以内,提供当时欺骗、威胁行为的证人证言,有当时录音则更好。 7、一方触犯法律,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此条则有法院判决,如配偶犯强奸罪等势必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8、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 法院宣告失踪即是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