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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释义
    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构成要件及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者可被追诉。罪行涉及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或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结语
    根据以上要点,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体要件,即侵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即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主体要件,即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即必须具备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违法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立案标准,涉及罂粟种子、大麻种子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数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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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