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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物抵债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释义
    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利益及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与被执行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为由请求排除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以与案外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方式,规避相关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裁判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享有的只是金钱债权,不能产生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利益。案外人仅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为由,请求排除对相关财产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处理结果厘清了相关法律关系,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债权的平等受偿具有积极意义。
    以物抵债协议是以消灭金钱债权为目的,当事人不具有购买不动产的意思表示。即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如果赋予抵债受让人物权期待权并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极可能会引发大量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倒签抵债时间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情况,进而产生当事人自行确认并签订清偿协议的债权优先于经过司法机关确认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受偿的法律后果,扰乱债权清偿顺序。因此,抵债标的物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抵债协议仅产生债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仅享有抵债标的物的登记请求权和物的交付请求权,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符合条件的不动产买受人对相关财产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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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1: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