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中断可发生在任何阶段,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中止只能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由不可抗力等客观事实决定。中断后已过时效期间不再计算,重新开始计算;中止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拓展延伸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适用范围: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适用范围涉及到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的复杂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特定的情形和特定的主体。特定情形包括被告人被判刑、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这些情形下诉讼时效会中止。特定主体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对于这些主体,诉讼时效会中断。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不同的案件和具体情况,适用范围的界定仍存在争议。因此,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的结合是必要的,以便更准确地确定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适用范围,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结语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是诉讼领域中重要的概念。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而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两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中止则暂停计算。尽管适用范围存在一定争议,但法律规定与实践解析的结合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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