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吗 |
释义 | 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格式条款的无效的情形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而服务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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