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额权利质押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额权利质押是什么 一、什么是最高额权利质押 最高额质押一般是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会签订一份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例如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土地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债务人以自己的土地作抵押,与银行签订期限为一年的最高限额为1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后,债务人可以第一个月向银行借款一千万元,第二次借款五千万元,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1亿元,银行都可以就该土地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的区别 1.担保的债权数量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但一般是多个债权。 2.所担保债权发生时间不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为一个时间点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为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3.在设立时,确定的担保内容不同。一般抵押权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担保的金额等都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其设立时,其担保的债权尚未发生,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金额、债权发生的次数等都尚未确定,确定的只是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 4.在转移上,一般抵押权要求债权转移的,抵押权也随之转移;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5.在消灭上,一般抵押权要求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但在最高额抵押权中,只要产生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还存在,部分债权的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 6.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更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例如,甲向银行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作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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