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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释义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4、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以及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第224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254、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5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作出的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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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