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大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不合格怎么办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各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这在法律上规定了代表候选人名单提出的两个渠道。明确赋予选民或者代表个人对代表候选人具有联合提名权,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进步,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但选举法并没有规定提名代表候选人是按应选代表人数提还是按包括差额数提。现实中在一些地方,将两个渠道变成了一个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团体一次就把代表候选人按包括差额数提了出来,选民或者代表个人不再联合提名。这需要研究。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每一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的精神,各政党、团体提名的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以不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为宜,要维护选民或者代表个人联合提名的权利。从法理角度说,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指的是选举中应提供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候选人,以便好中选优,而不是指有提名权的某一渠道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必须比应选代表的名额多。如果提名人按照包括差额数提出代表候选人,就表达不出提名人究竟希望由谁最后当选的意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97年关于一个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各政党、团体联合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可否超过应选名额,选举法没有规定,建议不要超过应选名额。这是对这个问题的审慎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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