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十二条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