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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干完了合同怎么处理
释义
    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经竣工验收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就终止,承包人和发包人权利义务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
    这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么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2)或者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要求确认工期延顺的;
    (3)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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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7: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