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的认定与起算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一、报案是否有时效性 报案没有时间限制。 但是已经过了20天,错过了破案的黄金时间,现在去报案也就是留下个记录,破案的希望不大,除非罪犯再次犯罪被抓住,对比信息后可以破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在于: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二)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三)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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