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东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
释义 | 在合同期内,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的收益。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在催告期内支付租金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一、转租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转租合同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二房东和大房东合同约定的期限; 2、注意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得超过主合同; 3、注意明确转租期限、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并要求出租人提供租金收据; 4、注意明确违约责任和补偿标准; 5、注意协议终止合同; 6、注意约定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吗? 1、房屋租赁需要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房屋租赁需要遵守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三条【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三、签转租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转租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二房东和大房东合同约定的期限; 2、注意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得超过主合同; 3、注意明确转租期限、租金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并要求出租人提供租金收据; 4、注意明确违约责任和补偿标准; 5、注意协议终止合同; 6、注意约定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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