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侵权和其他侵权行为比较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网络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如下不同的特点: (1)网络性。这是网络侵权与非网络侵权相区别的显著特点。在这种侵权行为中,网络是各种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体、工具和场所。换句话说,离开了网络,就不可能有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2)全球性。全球性主要体现在个方面:首先,侵权主体可以是全球性的。由于网络具有超地域性,全球上了网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同一客体实施侵权行为。其次,侵权客体也可以是全球性的。这就是说,某一特定的侵权主体可以对全球的网上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实施侵权行为。比如网上黑客向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可以对全球上了网的所有计算机系统造成侵害。再次,侵权空间可以是全球性的。侵权的范围可以随着网络的不断扩展而扩展。 (3)漫延性。漫延性主要体现在网络病毒侵权中。当一台电脑与某台电脑相连时,它实际上是联结到了与那台电脑相联的所有电脑上,而那些电脑又与别的电脑相联,这种无限循环性将网上所有的电脑联结在一起。由于网络病毒具有可无限复制性和可感染性,只要其中一台电脑有病毒,就可能将此病毒传递给网上的任何一台电脑,这样无限循环,即可造成漫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 (4)非身体性。非身体性是指网络侵权行为在侵害人身权时,只会造成对被侵害人精神上、隐私权上、名誉上等的侵害,一般不会造成对身体上的直接侵害。如前所述,网络侵权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侵权人与被侵害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接触,甚至于是素未谋面,因此不可能造成直接的身体侵害。 (5)智力性。智力性主要是指要能利用网络来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首先必须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具备娴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否则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现象在那些非法入侵各种计算机系统的网络“黑客”的身上显得尤为突出。这些“黑客”一般都是网络精英,因为他们具备了高超的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才可能突破各种严密的技术防范,非法入侵系统,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局面。 (6)复杂性。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为司法机关解决这类纠纷案设置了许多障碍。 (7)公共性。由于网络侵权通过网络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网络侵权也必然具有公共性。其表现是:第一,被侵权人往往是或很可能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如网上黄色、淫秽信息的传播,网上病毒都可能对不确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侵害。第二,被侵权人很容易是国家。如网上泄露国家机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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