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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按期离职的严重后果
释义
    未领取的工资可能无法获得,公司可能会扣除保险费和离职证明,影响失业金的领取。不办理离职手续会给单位造成损失。员工辞职应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完成离职手续表、工作物品交回、财务结算等程序。人事行政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1、在公司未领的工资就没有了,公司有极大的可能不会发。
    2、如果公司给自己交了保险,那公司也会把保险扣下来。如果档案在该公司,那也会被扣下如果想要在同一个城市中找工作,新公司就没法上保险。
    3、有些比较正规的公司,要以前公司的离职证明才能入职,这个证明你是肯定没有了,不过大部分公司还是没有这道手续的。
    4、失业金的问题:如果是辞职,就没有失业金;如果是公司辞自己,就有失业金。差别就在于工作的公司是什么性质。如果在档案里填了这么一条“由于无故旷工,并且不接受处罚,被公司辞退了”,那么以后会很受影响。
    5、不办离职手续,不能让单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交接、有序进行工作任务的相应调整,可能会给单位造成相应的损失。
    相关知识:员工辞职流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结语
    对于员工而言,办理离职手续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可能会导致未领取的工资无法获得,保险和档案也可能被扣留,影响未来就业。此外,一些正规公司可能要求提供离职证明,而这个证明可能无法获得。同时,办理离职手续也有利于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和调整,避免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员工应按照规定提前30天提交辞职报告,并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离职过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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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3: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