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分 |
释义 | 要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极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与企业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及属于第三方但某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也都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管因何原因知晓,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应向外界泄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知悉者均具有保密的义务。 2、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界定:“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要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界定:“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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