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吴某某、泉州某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
释义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泉州某某有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民终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审判程序违法。第一,吴某某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审未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侵害了吴某某的程序权利、期间权利等诉讼权利;第二,吴某某诉请确认对“某某67”轮享有85%所有权,原判决虽在说理部分确认了吴某某的权利,但判决主文却未予确认,构成遗漏诉讼请求;第三,本案二审法院剥夺了吴某某代理律师的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的权利,二审判决书遗漏了吴某某委托代理律师的信息。(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某某公司与吴某某系合伙经营关系,船舶由双方共有。在无让与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原判决推定吴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构成让与担保错误。吴某某享有“某某67”轮85%的所有权,但某某公司未与吴某某协商而对外借款,并以“某某67”轮设定抵押,侵害了吴某某的权利。原判决对此不予认定,显属错误。第二,原审法院未要求某某公司提供财务账户信息、资金往来等关键证据以证明某某公司借款真实性及借款意图,举证责任分配明显不当。另外,某某公司向案外人洪某某借款并非用于案涉船舶的经营,双方涉嫌虚假举债,恶意串通低价侵夺案涉轮船的所有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吴某某故意隐瞒移民身份,以原国内身份继续诉讼。原判决驳回了吴某某的确权主张,并非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不开庭审理,吴某某并未提出异议。吴某某如对某某公司的借款有异议,应另案解决,无权要求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某某公司向案外人借款起因于吴某某不履行借款合同、船舶投资入股协议和期租合同约定导致的经营困难,过错在吴某某,某某公司借款专用于“某某67”轮,无权用其他船舶抵押。吴某某怀疑洪敏惠拍卖款来源属于无端怀疑,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双方“让与担保”的事实合同关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综上,原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事由,本再审审查案的审查重点是:(一)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二)某某公司对外借款并以“某某67”轮设定抵押是否侵害了吴某某的权利。
    关于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第一,关于原审是否应当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吴某某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了证明其已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证据,但吴某某以原告地位提起本案诉讼时,系以内地身份证作为证明其身份的证据,上诉时以及二审诉讼过程中,其仍系以内地居民身份参加诉讼。吴某某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未向法庭披露其已注销内地户籍并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事实。吴某某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提出的该事实,对于原审而言属于未经审理的事实,而且未予审理的原因在于吴某某自身。原审以吴某某内地居民身份审理本案,在吴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未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使其诉讼权利受到影响、与其身份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吴某某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如果另有涉及与吴某某身份有关的争议,可另行解决。第二,关于原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原判决在确认双方合同内容的同时,以吴某某未清偿相关债务为由未支持其确权请求,并在判决主文中驳回了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吴某某的此项申请再审事由并无依据。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吴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存在不符合法定要件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程序结束后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材料,二审判决书未列明吴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亦不属于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予以再审的情形。
    关于某某公司对外借款并以“某某67”轮设定抵押是否侵害了吴某某权利的问题。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8月,某某公司(其时公司名称为福建省南安市航运公司)与吴某某约定投资购置船舶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依签订的《船舶投资入股协议书》,某某公司出资255万元,吴某某出资1445万元。签订《船舶投资入股协议书》之初,吴某某作为“某某67”轮的负责人即向某某公司借款180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船舶。生效的(2016)闽民终1432号民事判决认定吴某某应就其中的153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案涉船舶系以某某公司(其时公司名称为福建省南安市航运公司)的名义对外购买,船舶被命名为“某某67”轮,所有权登记于某某公司名下,某某公司主张此举系为了保障其借款资金的安全,有其合理性。结合吴某某所欠某某公司款项尚未清偿这一背景,某某公司向案外人借款300万元确系用于“某某67”轮的经营,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对外借款并以“某某67”轮设定抵押并未侵害吴某某的权利,并无明显不当。吴某某申请再审称某某公司与案外人恶意举债,串通低价侵夺案涉轮船的所有权,但未就此提交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某某公司主张其以“某某67”轮作抵押向洪某某借款系为了“某某67”轮经营之用,且借款的起因正是由于吴某某不支付租金、不归还借款,导致该轮经营困难,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吴某某未能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因此,原判决确认了吴某某在案涉时段对“某某67”轮享有85%的所有权,对该轮被拍卖后的替代物拍卖款亦有相应权利,对拍卖款依法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有权参与分配。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0 0: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