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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释义
    ****公司是济南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方。2021年4月,史某经人介绍到****公司分包的该项目工地担任水电工。****公司与史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按天计算,每天200元、工作8~9个小时。2021年10月**日,史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送至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7万余元,史某自受伤住院后便再未回到工地工作。2022年3月,史某向济南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21年4月*日至2022年3月**日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公司是师律师顾问单位,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老板张某找到师律师详谈了此案。
    劳动仲裁开庭时史某与其委托的法律援助律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日常工作内容)、微信转账记录(工资发放的证据)、考勤表(照片、打印件)等等证据,又申请证人李某(史某原先的工友)出庭
    
    。我方的主要意见:申请人史某和被申请人****公司双方对工资的约定和发放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的工资的特征。双方约定的是史某工作一天200元,这并非劳动法意义上面的工资,而是史某的劳务报酬;其发放时间半个月、一个月、两个多月发放一次的情况都存在,也不符合劳动法上工资的发放特征。考勤表上面对史某的考勤情况,表明申请人史某并非按月照常上班,而是断断续续地为被申请人****公司提供劳务,史某的自由度很高,并不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隶属性、管理性、稳固性的特征。史某不上班,****公司也从未依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旷工罚款。对于证人李某的证言:该证人原先确实在我们公司干过活,但其工作期间经常饮酒误事,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正,后被我公司辞退,他对我们公司一直心存怨言;另外,李某的叙述只能说明史某给****公司干过活、提供过劳务,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史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史某的仲裁请求。史某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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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