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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比较
释义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承担质量瑕疵保修责任的期限。我国法律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主要部位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规定。
    实务中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使用较易混淆,本文对这两个工程质量责任期限进行了比较,梳理其异同。
    一、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
    关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按照建筑不同部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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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36:46